近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本级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本级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价格、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有关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不低于9%的标准建设;


  (二)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不低于8%的标准建设;


  (三)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不设区的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不低于7%的标准建设;


  (四)县城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不低于6%的标准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确定。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和标准配套建医疗救护工程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医疗救护工程、核生化检测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修建医疗救护工程或者核生化检测工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2,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总面积;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应当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1.5,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总面积。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除国家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的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规范标准。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建筑总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施工图审查、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责任,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应当与其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同步进行。防空地下室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应当悬挂人防标牌。



【文章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