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增量土地已无空间的情况下,地下空间将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空间资源。6月27日,深圳市规土委起草的《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深圳地下空间规划体系、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地下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情形。
深圳市规土委介绍,2008年,深圳出台了《深圳市地下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办法》),构建了地下空间管理规范化
的基本框架和制度体系。然而,面临新的发展形势,仍然存在多头管理和管理缺位、地下空间规划法定地位不足、地下空间建设管理和互联互通机
制不健全、基础信息掌握不足等问题,修订已成必然。
1、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建共享
对于地下空间的开发方向和利用导向,本次修订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地下空间是地面空间的重要补充,主要为地面空间提供基础性服务设
施,按照公共项目优先原则,以及各类地下工程和设施的功能特点、投资成本、施工便利等因素,明确了地下工程和设施的优先安排顺序,应优先
安排市政基础设施、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地下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二是出于安全、健康等原因,住宅、中小学教学用房、幼托和养
老活动等功能不得设于地下。但禁止的是住宅、中小学教学用房、幼托和养老等功能不能安排在地下,在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居住、学校、幼托、养老等用地内的相关辅助设施可以安排在地下。
地质基础条件、地下空间建设现状、地下空间规划、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审批等数据信息,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重
要依据,也是地下空间日常维护和地下抢险救灾所必需的基础性信息。本次修订明确提出由深圳市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综合信息平台,将地下空间的
有关信息纳入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地下空间管理信息的共建共享。
2、分类型明确地下空间出让年限
《办法》中还规定了关于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取得的条款,增加了地下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情形,明确了需要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
场等公共用地,或连接两宗已设定产权用地的地下公共连通空间,可以按照公共通道用途出让,且允许配建不超过通道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经
营性建筑。《办法》还明确了分类型地下空间的出让年限。单建式地下空间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结建式地下空间
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
不一致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确定。
从集约节约地下空间资源角度出发,明确了附着于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受客观条件制约,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才能协议
出让。原《地下空间办法》规定了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于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空间,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地下交通项目使用权人。
交通建设项目形成地下空间,特别是经营性空间,原则上应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但考虑到其形成和利用的特殊性,
本次修订还要求满足受客观条件制约,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才能协议出让。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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