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现有地下管线约86881公里,是全国各城市中管线数量最多的城市之一。


    记者今天从市建委主办、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承办的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宣贯培训会上获悉,针对此前地下管线管理比

较薄弱,存在多头管理、道路重复开挖、地下管线数据不全等问题,广州市出台了相关管理法规,其中规定,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新建、改建、扩

建,以及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均不得开挖敷设管线,违规者将最高罚款5万元。而4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

全文26条条文中,就设定了8条罚则,显示广州市加强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决心。


    此次培训旨在及时宣贯管线行业政策法规,加强广州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推

线行业科技进步与交流。市国土规划委、发展改革委等职能部门,区政府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以及有关建设单位、管线单位近200人参加本次宣贯

培训。


    不设管道保护警示牌最高罚5万元


    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则指出,从广州市实践经验看,石油、天然气管道需要防范的安全风险主要为外在风

险,如需要保持管道与人口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建立和完善管道安全隐患早发现机制、防范施工作业对管道的破坏等。《规定》明确建立人口密

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与管道的安全距离确定机制。要制定设置管道保护警示牌的具体措施,管道企业应当在人口密集区、风景

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安全风险较大的管道沿线区域设置管道保护警示牌,未在规定的管道通过区域设置管道保护警示牌的;未在管

道保护警示牌上标明管道名称、管理单位、举报和报修电话、安全警示语等内容的;未修复或者更新毁损或者内容不清的管道保护警示牌的,处2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未满5年勿开挖敷设管线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

道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已经建设综合管廊的等情形,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

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向社会公布。同时,对于综合管廊管理也提出了规定。


    综合管廊即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各种工程管线集于一体。根据规定,

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综合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轨道交通、道路整治、城市更新等,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地下

管线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综合管廊,因技术原因无法纳入的除外。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将地下管线入廊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其将地下管线迁移至综合管廊,所产生的费用由地

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管道企业未对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外部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排查、评估,或者未制定防护方案的,由管道所在区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据透露,目前,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的长输管道共计802公里,分属于

9家管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