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城市更新条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规范和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构建“一主两副、一圈两带、四域多点”的城市发展格局,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开展的对空间形态、功能品质进行持续改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完整社区建设,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城市生态系统修复,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和城市智慧化精细化治理等。第四条 城市更新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体检先行、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绿色发展、科技赋能,循序渐进、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更新工作,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更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服务指导。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金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更新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城市更新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镇社区更新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体检制度,先体检后更新、无体检不更新,组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民政、教育等部门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建立城市体检成果信息库,定期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城市体检应当查明城市突出问题、短板弱项和更新需求,形成城市体检报告。体检结果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划定更新片区、制定年度计划以及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体检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城市体检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和工作流程,指导市、县(区)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用好城市体检成果,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发展研判、总体定位、发展目标、重点更新区域、更新对象、保障措施和实施时序等内容,重点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安全韧性提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完善、历史文化保护和生态修复等更新任务进行统筹安排。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成熟一片、实施一片,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区域和跨区域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明确更新目标、功能业态、设计引导、主要项目、运营模式等内容。加强城市设计,完善城市风貌引导管控制度,明确对房屋、小区、社区、城区、城市等更新设计要求,规范和引导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报送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专家、社会公众等意见建议,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体检成果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年度实施计划应明确项目清单、实施主体和时序要求等。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意愿强烈、片区活力不足、功能亟待转换等区域优先纳入年度实施计划。(一)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城市生态系统修复、城市基础设施改善等公益性项目,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共同协商确定。(三)非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由权利人自行实施或委托实施。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经业主依法共同表决确定实施主体。(四)因权属关系复杂无法确定实施主体,但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况确需更新改造的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充分征求物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小微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有更新意愿的,由物业权利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自主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实施主体、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的平等协商机制,发挥各类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积极性。第十条 实施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前期策划评估、更新意愿征询、市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资金筹措、推进项目实施、落实项目运营、保障安全稳定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主体落实相关要求和约定。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片区策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方式、设计方案、资金测算、建设工期、安全保障、运营方案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充分征求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项目实施方案由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项目实施方案是办理审批事项、获得政策支持、进行项目监管和竣工验收的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查和备案程序。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更新实施需要,优化行政许可或者备案事项的办理程序和规则,建立容缺受理、并联办理、快速审批等工作机制。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景观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分别制定规划、建设许可的豁免清单或者告知承诺清单。对工作体量大、项目周期长或者涉及主体多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打包立项审批、分子项实施。第十三条 实施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当加强既有建筑定期体检维护、安全管理、改建扩建和拆除管理;优先消除危险和安全隐患,提升抗震、消防性能,通过修缮加固、节能与绿色化改造、适老化适儿化改造等,改善建筑功能。对老旧房屋,经相关部门审批,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维护和使用。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重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小区的规划条件,适当增加住宅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套数。增加的建筑套数可以用作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等。重建住宅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按照规定给予建筑容积率奖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危险房屋实施拆除重建的具体规定。第十四条 实施完整社区建设,应当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地等市政基础设施,健全物业服务和社区治理机制,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社区,构建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开展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因地制宜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优化综合服务设施布局。引导居民、规划师、设计师等参与社区建设。允许利用公有房屋建筑、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养老托育、医疗健康、体育健身、社区食堂、文化休闲、便民商业、家政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商业设施。允许在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通过功能整合、空间复合、更新改造等方式予以盘活利用,用于公共服务、文化展示、体育健身、便民商业、社区服务等功能。实施城市更新涉及科技创新型、文化创意型等现代产业集中区域的,应当统筹考虑年轻人的居住、创业、休闲、社交等需求,因地制宜建设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并提供共享的运动、学习、休闲和社交空间。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通过产权置换、租金减免等方式,为城镇社区公共服务提供空间资源,将其所属的场所、设施向城镇社区居民开放共享、错时使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城镇社区更新活动。第十五条 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应当结合完整社区建设,更新改造燃气、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老化管线管道,整治楼栋内人行走道、排风烟道、通风井道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停车充电、消防通信、绿化照明、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体育健身、无障碍环境等配套设施,开展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健全物业管理机制,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实现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第十六条 实施城镇老旧街区改造,应当推动老旧街区功能转换、业态升级、活力提升,因地制宜打造一批活力街区。改造提升商业步行街和旧商业街区,完善配套设施,优化交通组织,提升公共空间品质,丰富商业业态,创新消费场景,推动文旅产业赋能城市更新。第十七条 鼓励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厂区、厂房和设施,植入新业态新功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补齐功能短板,增强发展活力。第十八条 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做好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前期工作,不搞大拆大建,“一村一策”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方式实施改造,切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快实施群众改造意愿强烈、城市资金能平衡、征收补偿方案成熟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第十九条 实施城市功能完善,应当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建立健全社区、街区、城市多层级全覆盖公共服务体系,盘活存量闲置房屋与低效用地,优先补齐民生领域短板。改造提升城市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绿地广场,完善群众健身设施和活动场地,按照全要素、全场景推进适老化适儿化改造。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发展兜底性、普惠型、多样化养老服务。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条 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应当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系统加强地下管网管廊规划建设管理,补齐城市基础设施短板,同步推进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健全建设运维长效机制;完善城市道路网络与物流配送体系,发展绿色慢行交通,配建停车及充电设施;加强应急指挥、处置与救援体系建设,提升防洪防涝防疫防灾能力,有序推进供排水一体化,全面提升城市安全韧性;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推进污水管网互联互通、厂网一体运维及雨污分流改造;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强化源头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一条 实施城市生态系统修复,应当依据城市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严格保护山体、河湖、湿地、林地等自然生态资源,维护生态廊道连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