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共七个方面二十二条,要点如下: 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落实招标人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的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平等对待,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规范投标人资格要求,建设工程招标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所需资质等级的条件要求。 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原则上预付款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 严格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要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建设单位不得违背参建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银行或企业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加大对拖欠建筑业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企业账款,优先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 鼓励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最高不超过3%降低至1.5%。 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在工程建设领域,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企业,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支持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方式进入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港口航道、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工程、轨道交通、电力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领域,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允许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计取,联合体各方可在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时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施工内容使用以上业绩。 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产值规模、科技投入、创优示范、信用评价等因素,培育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揽的专业分包、主体工程主要劳务分包业务可作为企业投标业绩。 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建筑业企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业绩录入平台管理。 实施分级培育,推动企业资质晋级扩面。 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开放力度,除国家明确的条件要求外不提高门槛。 已确定的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加快推进,在招标投标中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 指导银行机构规范贷款审批各项工作,不得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大力发展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模块化建筑,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及建筑规划、建设条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等有关要求,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 提高星级绿色建筑比例,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高品质住宅以及城市新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 大力培育智能建造基地,引导条件成熟的地区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园,将智能建造产业园、智能建造工厂用地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开展智能建造项目和企业示范试点,积极培育智能建造领军企业。 推进智能建造、智慧工地等项目建设,鼓励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数字一体化设计、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技术,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加大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 扎实推进延长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机制。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危大工程管控,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强劳务企业管理,对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等实施动态管理。 组织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承接央企等大型企业重点工程项目专业承包、建材产品集中采购、建筑劳务队伍分包等,与省内大型企业深度合作,共同参与省外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 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省外、境外工程项目,在企业信用评价和创优评选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工程业绩可作为申报企业资质、参与工程招标投标的有效业绩。 对建筑业企业出国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尽职调查、招标投标以及工程施工的,及时审批出入境证件,对情况特别紧急的,依法依规提供绿色通道便利。 拓展建筑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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