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吴楚
地下管线,城市运转“生命线”。随着城市不断现代化,如何统筹发展与安全,把地下管线妥善管起来,事关城市高质量发展基础。
早在2012年,株洲在全省率先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为新型城镇化建设铺路。就在不久前,新修订的《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再次出台。
新办法如何对付“老问题”,又如何迎接“新问题”?
陈埠港雨污分流改造项目施工现场。记者/吴楚 摄
【背景】
“管好地下”体现治理水平
半个月前,市水务集团发布两起野蛮施工破坏水管案例。一起破坏了管道,一起导致了大区域大面积停水。这都在提醒我们,地下管线很脆弱。
城市地面,建筑林立,状况看得见摸得着。而地下,水电气、通信、污水废液排放等各类管线如蛛网密布,牵一发而动全身。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建设好、保护好、管理好地下管线,考验地方治理水平。
株洲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在全省起步较早。早在2011年9月,株洲就启动了地下管线普查。次年10月,首次出台《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
该办法出台十余年来,株洲地下管线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取得了长足进步,基本实现了地下管线动态及常态化管理。
然而,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新技术迭出,新问题显现,办法也需要更新以适应时代。
本次新修订出台的《管理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各类地(水)下管线包括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公共监控视频、交通信号、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沟)。
那么,修订之后的主要看点在哪?
【新增】
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
本次《管理办法》足足新增了一章“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
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可有效缓解“马路拉链”“空中蜘蛛网”等城市病。
去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要求,在新城新区和开发区推行地下综合管廊模式,推动有条件城市路面电网和通信网架空线入廊入地。
今年以来,重庆、日照等多地相继发布综合管廊相关规划或管理条例。换言之,综合管廊建设已经成为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的重要抓手。
《管理办法》明确,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地铁建设、道路整治、棚户区改造、河道治理等,逐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并对日常运维管理做出明确。
“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可以避免这种重复性开挖,将各种管线集中在一起,减少地面工程,提高城市道路的使用效率。从长远来看,可以降低城市运营维护成本,提高城市的整体效益。”市内一家建筑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做好前瞻性规定很有必要。
我市城区二三维一体化地下管线图和市政基础设施现状分布图。记者/吴楚 摄《管理办法》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更改。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包含城市地下管线内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 (含城市地下管线内容) 应当作为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重要内容。此外,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区域管线种类、铺设方式、规模及布局、建设时序等内容,并与城市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地下管线工程属于隐蔽工程,绝大多数无需登记产权,没有不动产证书,以致不少建设单位“钻空子”。本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程序和报建审批、施工、验收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可研批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联合验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并根据相关要求办理立项等前期手续。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采用年度计划管理,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相衔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不得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通知有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后,由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 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此外,还对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对地下管线施工建档及档案移交程序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管线权属单位对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职责;规定了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的迁移、变更、紧急抢修的操作流程;为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对用地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作了明确规定。问:《管理办法》是从哪几个维度规范地下管线建管的?答:《管理办法》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可分为四个层面。一是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建设计划,二是规范管线建设单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审批程序。三是把道路建设单位作为道路和地下管线建设的总协调单位,明确其职责。四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答:《管理办法》通过对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多项措施的规定,使档案的形成处于“有控”、“有序”状态,以确保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准确和完整。一是规定地下管线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二是规定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竣工档案;三是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市住建局移交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和其他档案资料。答:城市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专业管线图上,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30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管线图及有关档案报送市住建局。2024中国(武汉)国际管网展览会火热报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