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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沈阳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依据和过程

  目前全市在建地下综合管廊4条,总长32.2公里,近期进入管线入廊工程施工阶段。到2020年,老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总里程将达到88公里。制定实施《沈阳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并以此为依据,编制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对于稳定管廊收益预期,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工程建设,加快构建管廊“一环三纵”布局,提高我市管廊建设总体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住建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测算公式(暂行)》等精神,市建委编制了《收费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从2017年10月起,我委先后开展两轮征求意见工作,广泛征求了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各管线权属单位意见,并结合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对《收费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均取得了一致意见。2017年12月19日,振明同志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了《收费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2018年2月2日,有为同志主持召开市政府第二十届2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沈阳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办法(试行)》和《沈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


二、主要内容

  《收费办法》共六章、29条。

  (一)关于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共6条,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管廊有偿使用费基本含义、入廊收费基本原则、部门职责和履约双方责任。因管廊有偿使用费目前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因此,确定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物价)负责指导全市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等工作。


  (二)关于有偿使用费形成机制。第七条至第十条,共4条,确定我市管廊有偿使用费形成的四项机制:一是坚持市场化原则,管廊有偿使用费实行合同管理。二是依据经济要素发展变化情况,定期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三是依法公开收费相关信息,保障管线单位知情权。四是立足扶持政策,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入廊费管理。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共5条,分别约定了入廊费的功能用途、计算方式、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收费条件、付费时间节点和免费政策。入廊费按照入廊管线单位分摊管廊建设总投资比例(含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不含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计算。


  (四)关于日常维护费管理。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共9条,依据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双方服务和付费平等原则,分别约定了日常维护费的收费依据、功能用途、计价因素、支付方式、交费时限、应付条件、免付条件、风险分担、他项权责和付费终止等内容。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不包括管线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支出。


  (五)关于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共4条,主要包括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物价)对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服务、付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管廊有偿使用费争议事项开展协调,明确对未履约责任单位的追缴措施,促进管廊良性建设运营。


  (六)关于附则。第二十九条,共1条,确定了本办法的释法部门、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限。考虑到国家政策等因素,确定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参考标准》依据住建部管廊收费标准测算公式,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进行了分类测算,形成数据指标。特别是按照管廊建设区域,对入廊费进行细化,编制形成老城区入廊费收费参考标准和新城区入廊费收费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