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频繁无序开挖,最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地下管线的建设、运维等没有明确的规划和计划。近日出台的《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将从源头上对这种现象加以遏制。今后我市将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市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依附于主体工程的地下管线应当依据管线综合规划和建设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办法》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和专业管线建设计划,建立地下管线建设滚动项目库,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办法》对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做了明确要求和规范。《办法》规定,以下五种情况不能挖掘主体工程敷设地下管线:按照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弱电和通讯);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10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5年;已建设综合管廊且管线应入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不适宜挖掘的其他情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人士表示,《办法》从地下管线的规划计划、建设施工、工程验收移交、运行维护、档案信息管理等环节做出明确规定,具有实操性强的特点。对目前济南市很多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很长时间不能移交,运维缺失、管理不规范的现状,《办法》给出了解决之道。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申请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需在20日内完成工程移交手续。在运营维护方面,产权单位应落实年度维护经费,对排查发现的“无主”地下管线,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处置。

【新闻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