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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出台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5月1日起执行

昨日上午,记者从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获悉,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潍坊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潍坊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潍坊市市司法局(原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审查完成后,于2019年1月4日提请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1月28日,田庆盈市长签署第95号政府令予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管线主要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道线缆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与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以及海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不包含在内。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线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同时,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

新建、改扩地下管线应办许可手续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其中明确要求,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此外,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以后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桥梁以及单建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大修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

在建设过程中,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法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当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针对地下管线敷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影响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轨道交通、环卫、停车线等设施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损坏毗邻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理维护单位抢修。

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消除隐患

在运行保障方面,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要对地下管线及其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发现破损、老化、缺失的及时修复或更换。同时,要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排查、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

禁止出现擅自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进行建设活动;损坏和擅自占用、迁移地下管线;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等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正常运行等行为。

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综合管廊的建设应满足规划设计的要求,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各类入廊管线安全、有序、高效、节能地建设和运行。综合管廊应集中管理、统一运营和维护。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其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支付管廊使用费,收费标准由双方按照指导意见协商确定。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危及地下管线,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或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管理维护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相应资料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管理维护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变化信息的,由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地下管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及管理维护等单位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文章来源:中国山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