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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试行办法

    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价格〔2018〕8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依定价权限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实施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的基础上核定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的行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是指企业利用城镇配气系统为用户配送管道燃气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办法》规定,燃气企业应当对其提供开展成本监审所需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否则定价机关将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工作结束后,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接受社会监督。燃气企业在价格执行期内,应当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企业年度经营成本。

  《办法》共4章24条,对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涉及的主体范围及相关概念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成本监审原则和程序、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方式、定价成本核定方法、涉及主体责任义务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文章来源:贵州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