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污染的垃圾渗滤液有毒有害,必须进行专门处理,可有人竟然为了一己之私,内外勾结,往市政污水管井内排放。昨天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对该院首例环境污染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污染环境罪,判处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经理马某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90万元。同时,以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天津欧梭商贸有限公司罚金6100万元;3名相关负责人也分别获刑。
马某曾任北京市方中市政建筑公司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经理。经查,马某利用职务便利,于2012年至2015年间,为天津欧梭公司承揽和执行海淀区六里屯垃圾填埋场污水外运项目和土工膜采购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天津欧梭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另案处理)给予的钱款共计1861万余元。
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马某伙同天津欧梭公司及吕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于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将该公司从六里屯垃圾场外运的垃圾渗滤液倾倒入位于海淀区等地的市政污水井内,该公司违法所得5000余万元。偷排的垃圾渗滤液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再生水厂,使再生水厂承担了额外的污水处理成本93万余元,并给再生水厂造成了超过30万元的损失。在此期间,马某多次指使张某(另案处理)帮助天津欧梭公司解决外运污水车辆被查扣的事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有关工程介绍给天津欧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吕某,为天津欧梭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该公司给予的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马某还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于是对马某所犯受贿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马某受贿数额中的绝大部分与其为天津欧梭公司谋取垃圾渗滤液业务即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有关,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应酌予从重处罚。
据此,一审以受贿罪和污染环境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90万元;责令马某退缴违法所得1860余万元并予以没收。
昨天,该案的被告单位天津欧梭公司、被告单位主管人员吕某、负责污水外运处理项目的负责人李某和方中公司原项目部经理张某也一同获刑。
该案3名相关负责人也分别获刑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欧梭公司及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某为给单位获取非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单位、被告人吕某、李某和张某明知垃圾渗滤液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仍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垃圾渗滤液偷排至市政污水井内,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于是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吕某所犯数罪予以并罚。
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6100万元;判处吕某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李某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张某1年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单位退缴5800余万元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法官释法
判处6100万罚金系警示
垃圾渗滤液是指垃圾在填埋和堆放过程中,由于垃圾中有机物分解产生的水和垃圾中的游离水、降水以及入渗的地下水等通过淋溶作用而形成的污水,可能含有毒有害的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等无机污染物,绝对不能直排,需要进行专业处理。
审理此案的法官张浩表示,根据2013年的司法解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即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根据被偷排的垃圾渗滤液进入的污水管网及相关再生水厂提供的污水处理成本,马某等人偷排的行为使相关再生水厂承担了额外的处理费用93万余元,造成了超过30万元的损失,因此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曾供述,“很多单位都存在偷排现象,并不是我们这一家”,可见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存在抓着算自己倒霉,没抓着就大赚的从众侥幸心理。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6100万元,就是要让被告单位在经济上得不偿失、遭受重罚,同时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为追求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
另外,李某的偷排行为曾被垃圾场的工作人员发现,但垃圾场的负责人只召集有关单位人员开会,强调不要有遗撒、偷排等行为,实际并未采取任何切实可行的措施。涉案单位态度放任,也导致了该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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