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线新区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


    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天然气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管道燃气、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车船用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管线新区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统一规划建设,鼓励旧区燃气管线加快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统一规划建设。


燃气供求状况实时监测、预测和预警


    近年冬季,“气慌”一词频繁出现,对此,修订草案也着墨众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天然气管网及储气设施布局,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应急储备制度,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供应预案,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机制,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检查


    为保障使用安全,修订草案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设置燃气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文章来源: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