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 831 号),全面替代了 1994 年发布并经两次修订的《城市供水条例》。
此次修订并非简单的条款补充,而是围绕城乡统筹、安全升级、服务提质、监管强化进行的系统性重构,从适用范围到责任体系均实现了全方位革新,精准适配新时代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以下从八大核心维度,结合具体条款对比新旧条例的关键差异:
一、适用范围:从 “城市专属” 到 “城乡全域覆盖”
旧条例
仅聚焦城市供水,定义为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农村供水未纳入国家级法规监管,导致城乡供水管理割裂,农村供水规范化缺乏顶层设计。适用对象仅限城市用水单位和居民,未考虑农村规模化供水的发展需求。
新条例
首次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适用范围,明确其定义为 “通过集中供水工程或城市管网延伸向农村提供用水(不含农业灌溉)”,实现城乡供水法规全覆盖。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推动农村非规模化供水的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管护,建立水质保障体系,践行 “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 原则。城市企事业单位自建设施向外部供水的,统一纳入城市供水管理,填补了旧条例的监管漏洞。
二、管理体系:从 “单一主管” 到 “多部门协同 + 责任闭环”
1. 主管部门分工优化
旧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一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地方仅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边界窄,难以适配城乡统筹需求。新条例:实行 “住建管城市、水行政管农村” 的分工模式,地方可确定单一部门统一管理;新增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协同,统称 “供水主管部门”,分工更精准。
2. 政府主体责任强化
旧条例:仅要求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无明确责任条款,经费保障缺乏刚性约束。新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需将供水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建立 “规划 - 投入 - 监管” 的责任闭环。
3. 监管方式升级
旧条例:以常规现场检查为主,无明确的协同监管机制,效率较低。新条例:推行 “联合检查 + 非现场检查” 模式,鼓励通过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开展监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明确监管部门可查询信息系统、开展现场检测,强化监管穿透力。
三、供水水源:从 “被动保护” 到 “主动防控 + 多源保障”
旧条例
仅要求合理利用地表水、地下水,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污染行为,规定较笼统,缺乏风险防控机制。
新条例
构建多水源互补体系:要求统筹地表水 / 地下水、当地水 / 外调水,单一水源需建应急 / 备用水源,鼓励沿海缺水地区推广海水淡化水作为补充水源。强化外调水管理:明确外调水与当地水源需实现 “及时切换”,调水工程管理单位需定期监测设施、保障水质,并及时通报异常情况。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生态环境部门需对水源地开展污染风险评估,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从 “被动禁止污染” 升级为 “主动排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