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

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指导各地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修订背景



本标准规定了组织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的总体要求、工作流程、整治方案制定,以及依法取缔、 清理合并、规范整治及销号要求。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海洋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 学设计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应急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 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8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总体要求



《总则》规定了组织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的总体要求、工作流程、整治方案制定,以及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及销号要求,适用于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入河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开展、规范实施、监督管理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

《总则》提出,坚持以水定岸、水陆统筹。从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出发,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明确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

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推进。可立行立改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对水质改善有明显效果的排污口,优先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坚持安全生产、多方协同。整治工作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统筹防洪、供水、堤防安全、航运、渔业生产等方面需要,做好衔接协同。

整治技术要求作为工作参考。在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整治的情形,或地方对排污口整治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总则》规定了相关工作流程:形成问题清单、编制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整治、实施销号。并对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销号要求等具体情形和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规范整治的具体情形和技术要求



具体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排污口予以规范整治:

1)使用该排污口的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排放污水;

2)排污口对应的排污通道不规范;

3) 口门建设不规范;

4)排污口设置影响水生态环境质量。


技术要求



01

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排放污水的,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整治: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排污口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规范建设和运行污水处理设 施等措施,达到管控要求。

2)未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入海排污口备案要求)排放污水的:采取源头控制、提升改 造污水处理设施、加强运行管理等措施,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确保污水排放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决 定书(入海排污口备案要求)的规定。

3)未雨污分流的:开展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达到 GB 50014、GB 50268 要求。

02

排污通道不规范的,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整治:




1) 在排污口及其排污通道上违规搭接其他排口的:清理违规接入排污通道的支管、支线。

2)分流制城镇雨洪排口晴天有污水出流的:按照 GB 50014 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开展管网调查,整治混接错接管网;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 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 排污通道出现跑冒滴漏、渗流等情形,或垃圾、淤泥等污物影响排水水质的:对排污通道进 行检修、更新,或对排污通道进行清掏,消除堵点,确保排水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