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建议。


燃气管线应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

修订草案修改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区建设时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将燃气管线纳入,进行统一建设;鼓励旧区改建将燃气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统一规划建设。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区和旧区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不得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旧区已建成的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燃气经营许可期满后,应当停止使用。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如何防止 " 气荒 " 的出现?修订草案修改稿也给出了明确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天然气管网及储气设施布局,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应急储备制度,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供应预案,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机制,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燃气瓶将有条码 " 身份证 "

修订草案修改稿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充装、装卸、运输等技术和安全标准,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气瓶。


瓶装燃气实行配送经营,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并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的管理。配送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鼓励采用条码等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文章来源: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