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未成年人雷某一个不注意造成了两百多万的损失,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介绍:

雷某在施工负责人叶某的安排下,在云和县一塌方处施工,因其未注意施工现场环境和条件,忽视国防光缆警示标志,无挖掘机操作证驾驶挖掘机施工时,不慎将解放军某部队铺设于该地下的一根国防光缆挖断,造成军委、战区指挥机关与驻地部队间通信联络中断2.75小时,直接经济损失20万余元,间接经济损失249万余元。

在了解了案情后,援助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雷某构罪已无异议。雷某涉案时系未成年,且案发后雷某主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已赔偿部队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书。在援助律师的耐心讲解后,雷某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严重的危害性。

最终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雷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 对于未成年人轻伤害、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的,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